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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

(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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