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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

的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规范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秩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级别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上下级法院分工均衡;

(三)案件情况与审判力量相适应;

(四)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复杂、疑难案件由上级法院管辖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辖区内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和除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外的集团诉讼案件;

(二)辖区内所有的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本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四)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五)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区范围内的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六)长沙市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的基层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下,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下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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