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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省管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附件:

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其登记注册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暂行办法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考核、指导等日常监督管理。要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好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和校验资料等。

第二章校验申请

第六条床位设置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四)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校验期限内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2、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大型医疗设备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房屋变更情况;

3、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情况;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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