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免费享受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赣卫妇社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乡镇防保站、村卫生室,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机构能够承担、群众便捷、合理分工的原则,负责定点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定点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设备和条件。申请预防接种服务的,须取得《预防接种单位认证书》。
(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培训。
(三)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规范。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
(五)自愿申请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定点机构。
第五条定点机构确定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遴选定点机构的公告,明确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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