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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示。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的咨询、服务场所。

第六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行政服务事项少的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联合设立窗口。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涉及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均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机构,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二)为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服务;

(三)为联合办理、统一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与协调;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质量、效率及涉及的收费进行监督;

(五)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六)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指导;

(七)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票款分离的收费专窗,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依法收取的费用直接纳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管理。

第九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应当及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十条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应当积极开办网上受理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同时提供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窗口与窗口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与本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链接,统一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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