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特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书。
一、任务和目标
1、局党组对全局综治工作负总责,书记、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综治委实施领导工作,负责制定规划和布置工作,调查研究,树立典型,促进综治工作顺利进行。其日常工作由综治办主持。
2、局党组把综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综治委会议,听取汇报并负责解决综治工作中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并且把综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综治办年度专项经费不低于1万元。
3、局党组负责对全局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年终组织人员检查评比,做到奖惩兑现,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进一步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加强综治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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