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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洪灾害防治实践与对策

陕西省防御山洪灾害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防御山洪灾害的原则和目标是。以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为核心,加强监测,积极防御,尽力减少损失;规范灾害易发区建设和管理,以预防避让为主,非工程手段和工程治理相结合,增强防御山洪灾害的能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第三条防御山洪灾害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分级负责和乡村为主、村民自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防御山洪灾害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防汛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层层落实到市、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在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分区包片、包村责任人,签定防御目标责任书,并在汛前进行公示。

第五条山洪灾害易发区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把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列为重要事项,在汛前对防御工作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和检查落实,组织建立各有

关部门防御工作分工负责制,督促乡、村两级完善防御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水利、气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政等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人,及时反映沟通情况,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七条在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御山洪灾害的雨、水、灾情监测系统和预警信息网络,整合利用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已有的监测设施资源,补充增加新的监测站点,完善预警设施,加强新技术应用管理,及时为防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雨、水、灾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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