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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单位】

80407【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12-02【生效日期】

2000-12-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200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审议工作报告和听取汇报

第二节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视察

第五节执法检查

第六节个案监督

第七节质询

第八节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九节述职和评议

第十节受理申诉和意见

第四章违法责任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及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日常工作,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监督的议案。

第五条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对象是: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五)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规定的行政措施以及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定、办法;

(四)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工作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调整或部分变更及其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五)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七)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未完,全文共7336字,当前显示14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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