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问题分析
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2005年6月14日)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办[200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工作,及时对已开工项目跟踪检查,对经调查核实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分清责任并按照《通知》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予划支工资保障金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划支决定,并由保障金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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