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发布单位】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城[2007]277号
【发布日期】
2007-12-04
【生效日期】
2007-12-0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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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建城[2007]2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我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集中(公共)污水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及管网、涵渠、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污水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建项目信息。重点报告在建项目设计规模、工艺类型、设计水质、建设进度、累计完成投资等情况。
(未完,全文共3136字,当前显示10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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