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体制改革发言稿
改革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把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作为改革创新的重要目标。通过建立合理的农业用水机制,调整灌区种植结构和优化灌区管水方法,调整农业与生态之间不合理的用水现状,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做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加快推进节水型农业建设步伐;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首先要规范管理、合理配置。严格执行自治州“总量控制,限额供水,超引加价、节本增效”的引配水原则,在全县各灌区、协会推行水票制、用水申请制和预警制。推广统一种植、统一灌溉、统一管理的集体灌溉模式,实行“供水管理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的管理体质,形成政府调控、民主协调、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新的水利管理体制。制定合理的引、配水计划和渠道轮灌秩序,坚决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和无故浪费水现象,确保公平、公正灌溉,保证按需供水。继续做好年度水量、水费的核算工作,在各村组设置水费公开栏,及时公布用水情况和收费情况,做到水量公开、水价公开、水费公开。
继续推进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村级用水管理及水费征收工作由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全面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用水者协会参与用水管理和水费征收工作的积极性。依托用水者协会,灌前编制用水计划和配水计
划,灌中合理安排水轮,做到灌前有管理,灌后有预警。为自治
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
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做好工程管理体制建
设。自治县境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已根据自治区土管
局、自治区水利厅[1993]18号文件规定进行确权划界,人人都
有管护的职责和义务,水利工程由水利部门和各受益单位共同进
行管理维护。根据自治县《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水利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维护以支渠为
界,支渠以上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由水利部门负责筹资、建设和
维修养护;支渠以下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由村(组)受益单位负
责筹资、建设和维修养护,村(组)受益单位在筹资建设上坚持
“一事一议”原则。各灌区四级渠道(干、支、斗、农)的清淤
工作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农牧民负责实施。
建立工程管护制度,工程规模较大且位置远离耕地及居民点
的派驻专门管护人员,居民点附近在耕地内的工程由村民进行看
护,保护工程不被人为破坏。对年久失修、已经损毁的工程进行
重新修建,对部分损坏的工程进行局部维修,保证工程尽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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