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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全省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科技工作者按照标准化规范,对其从事的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资源。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进行科研成果的持续积累、档案化集成管理,有利于实现浙江科技自主创新战略性资源的有序保存、共享使用、转化应用,充分展现浙江科技创新实力与成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浙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总体目标

第四条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行“协调一致、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将逐步全部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和科技报告系统。

第五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管理体系。科技系统率先试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覆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条件成熟时,将市、县(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全部纳入管理体系。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各级、各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的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的开展,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等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组织体系建设等工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推进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报告资源的开放共享

(三)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担科技报告日常管理工作,并给予指导和支持


(未完,全文共3203字,当前显示10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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