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由科技部组织和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奖励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
(一)各计划主管司局负责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专项、基金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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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业务司局、中心按照管理程序,负责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并处理科技报告工作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报告标准规范,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培训;
(二)负责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负责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四)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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