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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17年

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海关建设工作持续深入,深圳海关决定修改深圳海关2009年第3号以及2014年第2号公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深圳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告第六条“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受理地点为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海关各减免税业务后续管理的相应科室”修改为“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

(二)将公告第八条咨询电话“0755-843980

44、84398074”修改为“海关12360热线,0755-84398049”

—1—

二、对《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5年第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的“通关科”

(二)将第一条第

(五)项中提及的“非贸货物、物品”修改为“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2个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详见附件

1、2)

特此公告。

—2—

深圳海关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1深圳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9年10月28日深圳海关公告2009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5号修改)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2009年11月1日起,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在深圳关区正式运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深圳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

二、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业务包括。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退运、异地监管、解除监管、补税、主体变更、年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含减免税后续管理涉及的单证核销业务),以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

三、对纳入h2000系统管理的后续管理业务,申请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的要求填写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

—3—

四、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减免税货物结转、退运和补税业务,在通关报关环节,其对应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当填写相应的后续管理单证的编号,以确保有关后续管理单证在结关后予以自动核销。具体报关填制要求见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

五、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使用电子口岸“qp版预录入系统”进行预录入

六、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

七、2009年11月1日前海关已经受理的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

八、咨询电话。海关12360热线,0755-84398049。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4—附件2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8月6日深圳海关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4日深圳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5号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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