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税种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并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天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为。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税收清算审核、核准。
第五条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和归档。
第二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六条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第七条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第八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九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第十条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移)的。
第十一条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第十二条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迁移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申报
第十四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一)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审核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2.《注销税务登记上缴涉税物品及资料清单》(见附件二);
3.《纳税人注销清算应税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三)。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辅导纳税人按规定填写上述三表中由纳税人填写的部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妥有关涉税事项:
1.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注销清算期间存货和资产处置后应补税款及自查补报税款等;
2.到发票管理窗口缴销领购的各类发票;加入防伪税控企业应当到抄报税窗口进行注销报税操作后,缴销金税卡、ic卡等防伪税控装置;
3.缴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4.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必须先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五),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未完,全文共7147字,当前显示149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