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办[2001]71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
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5292688。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目录
1.0总则
2.0证据
3.0调查
4.0损失核定
5.0原因分析
6.0处理
7.0调解(略)
8.0海事签证(略)
9.0档案管理
附件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
附件
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
1.0总则
1.1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
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
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1.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口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
1.4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本指南中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损、浪损、触礁、搁浅、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非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等事故以及船员或旅客自杀或他杀等。
a)碰撞: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b)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造成损害的事故;
c)浪损:指船舶兴波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害的事故;
d)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里在礁石上;
e)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的事故;
f)火灾/爆炸:指船舶因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致使船舶失火,
造成损害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在厂修时发生的火灾事故;
s)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袭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h)自沉: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或船体漏水等原因及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或全损的事故;
j)其他。指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
1.5水上交通事故分级
(未完,全文共36338字,当前显示14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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