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单位】
821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8-02-24【生效日期】
1988-02-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办法
(1988年2月24日四川省交通厅)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四川境内江河、湖泊、水库从事航行、停泊的一切船舶、排筏的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必须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下统称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除造成事故的按有关法规处罚外,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由港航监督机关及其委托单位负责处理。
第四条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处五至十元罚款:
(一)船舶装载、卸载不平衡,影响安全的;
(二)船舶航行时主要工具、属具不齐或失效的;
(三)消防、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齐或超过有效期的;
(四)船舶无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或不按规定填写的;
(五)船员违反驾驶台纪律的;
(六)故意使用按照灯,影响他船航行的;
(七)两船相遇不按规定交换避让信号和避让、减速的;
(八)人力船有意驶入机动船驶过的余浪的;
(九)非编解作业和非执行任务的船舶穿行锚地的;
(十)船舶停泊不按规定使用灯号、声号、旗号和号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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