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交付管理规定
8.2.1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
1)原则上应在单位工程按设计施工图全部施工完成后进行。
2)已通过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
3)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证据)交验方已备齐。
4)竣工验收时水、电、消防、煤气、智能化及电梯等配套工程应安装完成并开通。
5)单位工程建筑物外2.0m范围内场地应基本平整,室外道路应畅通。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质监站审核、确认。
2.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适用的法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3)有效的设计图样、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4)相关合同。
3.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交的资料不同的工程项目,其在竣工验收时要提交的资料也不尽相同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2)规划验收合格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4)环保验收文件(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6)工程质量保证书
17)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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