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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交付管理规定

8.2.1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

1)原则上应在单位工程按设计施工图全部施工完成后进行。

2)已通过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

3)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证据)交验方已备齐。

4)竣工验收时水、电、消防、煤气、智能化及电梯等配套工程应安装完成并开通。

5)单位工程建筑物外2.0m范围内场地应基本平整,室外道路应畅通。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质监站审核、确认。

2.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适用的法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3)有效的设计图样、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4)相关合同。

3.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交的资料不同的工程项目,其在竣工验收时要提交的资料也不尽相同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2)规划验收合格证(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4)环保验收文件(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附复印件一式一份)

16)工程质量保证书

17)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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