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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xxx市公安局贯彻《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统称“居民户口”。从统计口径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2、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户”或“集体户”

3、原有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予以替换

4、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按“非农业”户口迁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按“农业”户口迁出,群众有特殊需要,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1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

5、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公安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说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2、对于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的居民,属于村民自建房的可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无《宅基地使用证》的可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此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且人户一致的直系亲属的

3、对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居住在单位统2一分配的单身宿舍(具有独立的门牌房号、单独居住)的集体户单身职工由单位房管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住房证,可将其的户口从集体户移入该房屋后申请其直系亲属落户;对于我市国有企业中居住在自建房(不含违章建筑)的集体户单身职工,可由单位房管部门或房屋土地所有部门与当地派出所共同编制户口门牌,核发自建房住房证,将申请人户口落户该房屋后,办理直系亲属投靠。对于上述情况,仅限于办理夫妻及子女投靠。

4、对于我市拆迁户居民,持《拆迁证》(《安臵证》或《入户通知书》)和购房合同及交款发票等证明,户口已迁至该住房并且实际居住,可以凭上述材料作为住房证明申请直系亲属投靠

5、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如没有稳定收入,可以凭残联等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按照特困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

四、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来我市工作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外地公民,准予在我市落户。对于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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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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