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歙
县
民
政
局歙
县
财
政
局歙
县
卫
生
局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保„2011‟20号
关于印发《歙县2011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
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近几年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歙县2011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2010年3月21日下发的《歙县2010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民救[201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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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民政局歙县财政局
歙县卫生局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医疗救助办法通知
抄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歙县民政局2011年元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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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种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治疗等。
(三)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三、救助标准
对于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实际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确定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年度内个人实际承担住院费用超过300元以上部分,按实核报(目录外用药除外)。
(未完,全文共1901字,当前显示6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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