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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规模”、“积极发展小城镇”、“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利用土地”和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定点报告,报市政府批准。不准建设具有污染和其它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大型公共建筑、道路宽度在三十米以上的临街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还必须同时报送单体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建筑透视图或设计模型。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地下、地上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市规划部门测定的坐标和标高编制竣工图,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查,并在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和资料。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技术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临街建筑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其厕所、化粪池不得设在临街干道一面,地下地上设施最外突出部分均不得超越规划的道路红线修建。

在旧城沿规划道路新建临街建筑物,在道路尚未按规划宽度形成时,必须将新建的建筑物与现状道路之间的旧房全部拆除。

在旧城不临规划道路新建多层房屋,必须先拆迁后建设,其四周拆除旧房的范围、新建房屋与相邻的旧有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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