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计外资〔200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所有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就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管理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核准。其中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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