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㈠受理范围。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设臵条件规定的医疗机构。
㈡办理程序。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省卫生厅医政处或中医局受理,组织专家组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㈢办理期限。自受理设臵申请之日起45日内。
㈣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臵意见(包括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对项目提出的初审意见等,须明确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2、所在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3、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4、《设臵医疗机构申请书》;
5、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合作意向书(各方签字原件),至少应包括:
⑴合作外方详细背景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主营内容、企业规模、商业信誉等;
⑵申请设臵医院的执业地址;
⑶申请设臵医院的名称、类别、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明确到二级科目)、规模(病床数、牙椅数等)、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期限;
⑷经济效益分成及风险承担分析(资金额度单位是人民币);
⑸外汇平衡情况。
6、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方签字原件),至少应包括:⑴进一步明确项目合作双方基本背景情况;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件号码;
⑵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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