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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

—1—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二)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培育

(三)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支出

(四)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名家原创文化产品项目

(六)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同时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


(未完,全文共2275字,当前显示6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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