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
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
责实施。
第九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按照“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一并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原则单
独实施。
第十条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
管理。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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