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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

(89)财综字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发(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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