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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附件1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

一、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三)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四)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1

的除外。

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二、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合并协议复印件;

(四)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五)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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