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个省市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8月2日
目录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管理模式3第三章运作方式4第四章运作程序5第五章申请条件6第六章退出方式7第七章风险控制8第八章考核评估与监督9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及《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第二章管理模式编辑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投资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六条成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管理职责,并对省政府负责。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各一名分管领导任成员。
第七条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决议。
(四)承办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实行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制度。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
第九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为引导基金领导小组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引导基金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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