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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10-11来源:作者: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225号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厅),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委),水利厅(局),环保局(厅):

自《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得不到及时恢复利用,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恶化现象比较严重。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关精神,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加快推进土地复垦”的要求,必须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土地复垦的紧迫感

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也留下了大量废弃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

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认清土地复垦在经济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

“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必须对被破坏的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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