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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五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新土政法字〔1998〕08号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划拨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按本规定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组建企业集团及国有企业租赁经营、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原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第五条国有破产企业拍卖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一定年限作价后授权给中央直属企业经营管理的,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授权给自治区所属企业经营管理的,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方式配置土地,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八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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