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办理无偿资助经费拨付程序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原则上为创新基金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管理中心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为地方监理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2004年以前的项目监理单位依然作为2004年
以前立项项目的监理单位。
在项目推荐时由管理中心核准的服务机构,原则上为项目监理验收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完成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监理和验收的辅助性工作。
第一部分监理工作规范
在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监理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二、监理信息上报程序
1.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接受地方管理单位对基金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应定期、真实地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同时将附件材料送至所属服务机构;
2.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发送到地方监理单位;
3.地方监理单位依据基金项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监理意见,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可以对项目提出补充监理意见上报至基金管理中心;
5.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基金项目合同和地方监理意见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年报上报时间),7月1日至8月1日(半年报上报时间)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2.提交当期项目执行的相关附件材料。包括。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仪器设备购置等资金支出凭证;
*基金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检测报告、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等;
*全部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四、服务机构职责
1.辅导、督促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监理信息调查表》;
2.认真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所报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及时填写对项目上报数据及附件材料的审核意见,年报项目审核意
见上报时间为2月15日前;半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15日前;
4.将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附件材料存档。
五、地方监理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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