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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本市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基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核定、支付和服务管理以及稽查等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协助地税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共享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

市(区)地税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保费核定和征收等工作。

市(区)工会组织协助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会可设立工伤保障专员,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切实维护建筑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金额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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