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精)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验收分类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政府验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持。
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第五条(验收时间水利建设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第六条(验收依据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七条(不合格处理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时,应明确不予验收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抓紧组织处理有关问题,整改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工
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其管辖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九条(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进展到一定阶段,应进行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除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外,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加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验收主体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合同(委托书中应当明确相关验收职责。
法人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参与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验收成果法人验收的成果文件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等。
第十二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质量结论应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十三条验收签证或验收鉴定书作为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发送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应当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监督管理单位。
第三章阶段验收
第十四条(阶段验收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进入一定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工程蓄水、引(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阶段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主体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单位、有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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