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规定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落实完善各项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提倡文明施工,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大中型水利工程、跨区域水利工程、边界河道治理工程等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维修加固和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六条青岛市水利局是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站为青岛市水利局具体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八条需办理的建设管理手续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报告备案、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申请、项目划分报告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备案、开工报告、工程验收申请等。
第三章项目法人组建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小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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