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复查的依据。2实施原则
2.1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
2.2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3具体标准
3.1保密责任
3.1.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a)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b)保证本标准在本单位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c)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3.1.2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责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a)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
b)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c)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3.1.3其他负责人责任: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a)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b)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c)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3.1.4涉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a)掌握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情况;b)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单位保密工作部署;c)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5涉密人员责任:
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a)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b)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3.2保密组织机构3.2.1保密委员会
3.2.1.1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有明确的职责。
3.2.1.2保密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担任;保密委员会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3.2.1.3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保密委员会例会每年不少于2次。
3.2.2保密工作机构
3.2.2.1单位应当设置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专门处室,在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单位涉密人员100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处室,确定一部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3.2.2.2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向保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b)组织指导制定保密制度;
c)组织指导涉密人员的审查界定和保密教育培训;d)组织保密检查工作;e)监督指导定密工作;
f)组织协调保密审查工作;
g)监督指导重要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h)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i)监督指导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j)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
k)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l)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3.2.3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
3.2.3.1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3人;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1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
管理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按所属单位涉密人员总数计算。
军工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
涉密部门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3.2.3.2专职保密工作人员2人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保密技术管理人员。
3.2.3.3保密工作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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