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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