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9月28日17:16来源:临汾城建信息网我要评论(0)>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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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14条
第一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和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把城市、建制镇建设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2001年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临汾市、侯马市政府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的前提下,实施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各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建制镇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权。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工程,其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市区内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必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后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其建设的性质和规模、用地位置和用地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辖县(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按前款规定内容向所在县(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城市规划部门依据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比照第六条规定由县(市)建设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征地时,必须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
第九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迁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建设工程均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设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侵占城墙、道路、空闲地、绿地、广场、停车场、泊池等城市公地以随意扩大使用面积,不得有随意倾倒垃圾、堆置废渣、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无论永久和临时、临街和纵深、院内和院外、地上和地下等,都必须到城市规划部门履行建设审批手续,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原则上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实施规划需要提前拆除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临时建筑期满但仍可保留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延期拆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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