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城集团人力„2011‟377号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用工组织方式的总称。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其员工派遣到用工方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使用方是用工单位。
劳务外包是指将劳务业务承包给承包方,并由其完成相应工
—1—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中承包方既是用人单位,也是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以下统一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整体要求、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集团公司采取合同制用工与劳务用工相结合的方式灵活组织用工。对于拟采用劳务用工方式的业务,符合劳务外包条件的鼓励进行劳务外包,不适合劳务外包的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组织用工。
第五条
各单位优先选择重信誉、有实力、有经验、管理服务便捷的劳务服务单位进行合作,要求劳务服务单位相对集中。
1.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用工数量较少(100人以下)且用工区域集中(不跨区或县)的单位,原则上由一家劳务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用工数量较大(100人以上)或用工区域分散(跨区或县)且管理难度大的单位,可由2-3家劳务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用工数量特大的(主要指协力分公司和瑞海协力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劳务服务单位家数限制,但应按集中管理原则将作业区域或业务性质相同的业务原则上委托一家劳务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2—在攀枝花市外的分支机构需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可本着就地、就近原则确定劳务服务单位。
2.采取劳务外包并需要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其他专业从业资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劳务服务单位家数限制。
第六条
劳务用工实行审批制,人力资源开发部是劳务用工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拟订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并指导和督促各单位经济、规范使用劳务用工。
2.按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审批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外包。
3.按月审核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和审批月度劳务费。
第七条
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劳务用工费用审核支付、相关安全管理和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是劳务用工实施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精神,制订用工计划和确定劳务用工方式。
2.按规定报审或备案劳务用工,并具体组织实施。
3.做好规范使用劳务用工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
—3—第九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时,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组织用工,并实行同岗同酬待遇。
第十条
采取劳务派遣用工,须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派遣单位从业资质。
2.报审劳务派遣协议并按审定结果签订协议。
3.入职前用工体检(含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职业病体检)和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按期体检与离职前体检。
4.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5.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岗位操作规程等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7.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由派遣单位发放),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8.复核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派遣单位告知义务的履行、社会保险的缴纳、薪酬待遇的发放等劳务派遣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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