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深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全省公安机关“大走访”开门评警、“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中征集到的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推出以下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第一条全省公安机关窗口服务部门严格执行“五公开”制度: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工作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警号、职责等基本信息;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设置服务质量电子评价系统或评价信箱。并结合自身特点,2012年内推出“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网上服务、上门服务”4项服务举措。
第二条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已经立案或正在侦办的案件,采取定期上门或其他适当方式及时将案件侦查办理进展情况向报案人、举报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进行回告回访。
第三条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加急办理相关出入境通行证件:
(一)紧急出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紧急出境参加中缅(越、老)交易会的;
(三)紧急出境处理与所从事的边境贸易有关的案件或突发事件的;
(四)紧急出境运输鲜活产品的;
(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出境事由。
第四条对已抵达口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居民,口岸公安机关可为其受理审批出入境通行证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失效或在旅途中遗失的;
(二)搭乘我国撤侨包机返回内地未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
(三)其他特殊紧急情况未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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