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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效益,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属政策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县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后扶项目的监管和服务。村委会是后扶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后扶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监管和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村项目理事会是项目建设和资金报帐主体。

第四条项目管理原则

1、移民自愿原则。按照“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项目理事会,理事会在村委会的领导下,代表移民群众,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移民自建,并依照报帐制和公示制度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

2、公开透明原则:建设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其实施管理和资金

使用除在移民村(组)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外,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保留到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3、全过程监管和服务原则。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扶贫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项目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村及有关部门编制后扶项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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