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或减少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追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依照本制度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制度,对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赔偿后进行追偿。
第二章追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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