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山西某某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许可、确认、裁决、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下列监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监督;
(三)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事项,必须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
(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补充、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事项;
(三)用地预审、城某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供地价格确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划拨;
(五)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六)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七)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使用;
(九)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的调处;
(十)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和违法测绘案件的查处;
(十一)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的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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