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实体经济
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工业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工业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成立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审定转贷应急资金准入企业目录,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转贷应急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住建局、信用办、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和各区镇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立转贷应急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根据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由市财政出资、市国资办授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第六条转贷应急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
第七条资金管理平台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的日常运行工作。
三使用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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