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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实体经济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营运公司,比照市级国资营运公司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实施担保行为,应由企业根据产权关系通过二级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由企业按内部担保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由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及这些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或其所出资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四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实施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诚实信用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

(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担保的原则;

(四)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担保的,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担保行为,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办法;

(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备案或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备案;

(三)对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其所出资企业担保行为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制订企业内部的担保管理制度,实施担保行为;

(二)按照本办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审批所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负责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四)向市国资委报送担保事项审核、审批、备案所需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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