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本办法处理。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区社保经办机构、区农医办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伪造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报、重报医疗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区农医办向参保单位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向全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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