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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辽宁省基本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及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6〕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强化社会监督职能,严肃查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各类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书所列违规行为;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所列违规行为;

(三)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犯罪、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所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支付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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