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育服务证审批办事指南
办事事项名称: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和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办理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2.乡级发放。经过受理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实申请人信息后(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为其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只登记发放《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二)二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现居住地(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女方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核实意见)。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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