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中心宫兴标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即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之一,就是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项目建设后投产试生产后安全验收评价。本文就简要介绍以下安全评价的概念、法律依据和意义以及其在建设项目中所起的作用。
一,安全评价的概念
安全评价起源于国外发达国家,最早运用在军事,以后陆续推广在航空、航天、核工业、石油、化工等领域。20世纪80年代初期安全评价引入我国,
安全评价指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目的。安全评价贯穿于工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人们将安全评价形象地比喻为企业“保健大夫”,应该说非常恰当的。安全评价根据评价阶段的不同有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1)安全预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2)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4)化学危险品专项评价
针对化学危险品在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指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二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矿山是指煤矿和冶金矿等,危险物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是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门法规,其中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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