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备案要求及程序(张家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应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2、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
3、室内环境质量及水电检测合格并报告齐全;
4、通过公安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通过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并经质监站监督的竣工验收;
6、技术资料通过质监站监督员审查合格,并将质监站存档资料交给监督员存档;
7、技术资料通过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初审合格并取得档案初验认可证;
8、备案时还应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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