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新工伤备案宣传材料
工伤认定须知
一、工伤认定的受理
1、主体(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本人(需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市政府242号令第7条)
2、管辖:
向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含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登记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市政府242号令第7条)
3、申请时限:
①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586号令第17条)
②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国务院586号令第17条)
4、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①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提交时应填写证据材料清单(附件1)):
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a、《劳动合同书》或其它确定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法院、劳动仲裁文书或单位开具的证明等);
b、用人单位提供[或组织机构证书,或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以及法人(主要负责人)证明(附件2)和授权委托书(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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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